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以后可以在税收减免、项目申报、成果登记和成果转化收入自主支配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
1、是免征增值税的先决条件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 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是免征、减征所得税的先决条件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3、是减免个人所得税的重要依据
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发机构和高等best365,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与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 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
转制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关于转制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60号)
4、是提取奖酬金的先决条件
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所订立的技术合同,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奖励和报酬,给予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应当申请对相关的技术合同进行认定登记,并依照有关规定提取奖金和报酬。--《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从所取得的技术交易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奖励和报酬,给予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甘肃省技术市场条例》(第二十条)
奖酬金以认定登记机构核定的技术性收入为基数计算,税前扣除,计入成本,但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甘肃省技术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5、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重要证明材料
企业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6、是项目申报及资质申请的重要的依据
可作为高新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科技计划项目等申报时的技术性收入认定。独立法人机构年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2000万元;法人内设机构年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1000万元(以合同认定登记点登记的合同额为准)。--《关于开展第三批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申报评定工作的通知项目申报》(甘科成函〔2020〕9号)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在项目立项、人才扶持等方面为技术转移机构提供政策支持。对新认定的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根据《甘肃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给予30万元补助支持。对按规定考核评估优秀的,给予与新认定的补助标准相同的资金奖励。
7、是享受其他相关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据
《兰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
《关于开展2020年促成技术交易及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奖励的通知》--甘科成函〔2020〕10号
1.综合服务平台年度促成在甘转化落地的高校院所科技成果技术交易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产生较好经济社会 效益,评审为前5名的,按照超额部分的1‰给予服务团队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其中30%可用于对个人奖励。
2.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年度促成在甘落地的技术交易合同额2000万元及以上,产生较好经济社 会效益,评审为前5名的,按照促成技术交易合同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并按政策规定用于开展技术服务发生的相关支出。
3.对承接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在省内转化的企业,按照转化成果数量和取得的效益进行综合评价,由省财政对前5名分别按2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补;对购买储备科技成果在本省转化产生较好效益的企业、行业协会,按照转化次年的综合效益指标进行评价,由省财政对前5名分别按1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8、是职称晋升的新途径
2023年8月,在前期大量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为激发技术经纪人专业人才创新潜能,我省印发《甘肃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技术经纪人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甘肃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技术经纪人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甘人社通〔2023〕302号)
9、是自主支配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的主要依据
允许科研单位自主分配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放宽收入分配限制,科研单位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取得的净收入视同科研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可自行制定管理办法,自主使用、自主分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单位领导人员作为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享受科技成果转化所得分成,获得现金、股权或出资比例奖励。--《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强化科技引领的意见》(甘政发〔2020〕46号)
10、是评价科技成果技术水平的重要依据
不涉及军工、国防等敏感领域的技术开发和产业化成果,以用户评价、市场检验和第三方评价为主,把技术交易合同金额、市场估值、市场占有率、重大工程或重点企业应用情况等作为主要评价指标。探索建立重大成果研发过程回溯和阶段性评估机制,加强成果真实性和可靠性验证,合理评价成果研发过程性贡献。--《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