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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训(验)室安全奖惩责任制度(试行)

发布日期:2024-04-29    浏览次数:

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和从事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是best365育人的主要场所,为加强best365实验室安全规范管理,强化责任落实,预防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身与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教育部科技司关于开展年度高等best365科研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实训(验)室安全奖惩责任制度(试行),逐级落实。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提高各单位与责任人员守法履职尽责意识,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将责任落实到部门与岗位,纳入岗位与职务绩效考核的内容,因管理失职、履职不当、或徇私舞弊等造成安全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和部门的责任。

第三条 集团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全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体系和原则,确定管理制度责任体系,督促和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研究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与部门的问责建议。

第二章  安全工作的奖励

第四条 集团实验室安全考核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由集团年终考核工作组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部门年终考核工作集团每年对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具体操作实施细则由集团年终考核工作小组与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另行拟定。评选基本规则如下:

(一)集团已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各级人员实验室安全职责、实验室安全措施保障有力、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监督检查、积极开展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

(二)各级负责人工作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全员切实履行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

(三)相关部门有实验室安全日常工作计划、有措施、有检查、有落实。

(四)积极配合政府部门、best365相关部门、本部门实验室安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及时认真落实整改要求。

(五)在改善个人防护条件、加强环境保护、防止伤亡事故、消除职业危害、避免生态环境破坏等方面取得成效。

(六)在安全教学、科研、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取得科研成果、获得上级部门表彰,或者提出切合实际、行之有效并被采纳的合理化建议。

(七)年终考核工作周期内,部门及个人未出现违反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未发生实验室安全事件和事故。

第三章  管理责任的认定和处理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问责对象

(一)责任部门: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部门、二级集团。

(二)责任人

1.造成事故直接责任人;

2.实验室负责人和安全员;

3.二级集团责任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4.各级党政负责人、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院领导;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问责方式

(一)书面检查、警示谈话;

(二)通报批评;

(三)诫勉谈话;

(四)取消评优评奖、升级升职资格;

(五)减发岗位工资、赔偿损失;

(六)党纪、政纪处分;

(七)移送司法机关。

以上处理的种类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但未出现经济损失或人身损害等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

(一)不服从、不配合政府部门、集团相关部门、本部门实验室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二)未根据政府部门、集团相关部门、本部门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的;

(三)接到实验室安全整改通知未按时落实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四)发现实验室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和报告上级领导,或接到相关报告后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best365和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危险操作,或指使、强令他人违规冒险进行危险性操作的;

(六)未进行实验室安全设施、仪器、仪表、工具和各种安全、保险装置定期检修和维护的;

(七)未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及其废弃物安全管理要求的;

(八)安全培训及安全准入工作落实不到位的;

(九)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关停的实验室或设备的;

(十)其他违规行为。

第八条 对第七条存在的违规情形,违规行为当事人经批评教育后仍无法改正的,停止该行为人使用实验室的资格,直至其行为改正;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未按时落实整改的实验室,予以关停,直至其整改完成。

第九条 因违反法律法规、集团规定及安全操作规程,出现操作失误、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等,致使发生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与后果,分别按1234四级问责。

(一)1级安全责任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或者造成人员死亡、重伤的安全事故。

(二)2级安全责任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或者造成2人以上轻伤的安全事故。

(三)3级安全责任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或者造成1人轻伤的安全事故。

(四)4级安全责任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安全事故。

第十条 根据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等级的认定,结合事故性质和影响,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处理。

(一)1级安全责任事故。整改关停实验室;取消该集团、实验室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予以通报批评;给予造成事故直接责任人记过及以上的行政处分,学年度绩效考核定为不合格,同时取消其两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资格;给予实验室负责人和安全员记过及以上的行政处分,学年度绩效考核定为不合格,同时取消其两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资格;给予二级集团负责人、院级单位党政负责人、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院领导记过及以上的行政处分。

(二)2级安全责任事故。取消该集团、实验室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予以通报批评;给予造成事故直接责任人记过及以上的行政处分,同时取消其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资格;给予实验室负责人和安全员记过及以上的行政处分,同时取消其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资格;给予二级集团负责人、院级单位党政负责人、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院领导警告及以上的行政处分。

(三)3级安全责任事故。取消该系、实验室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予以通报批评;给予造成事故直接责任人记过及以上的行政处分,同时取消其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资格;给予实验室负责人和安全员记过及以上的行政处分,同时取消其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资格;给予二级集团负责人、院级单位党政负责人、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院领导警告及以上的行政处分。

(四)4级安全责任事故。给予造成事故直接责任人警告或记过的行政处分;给予实验室负责人和安全员警告或记过的行政处分;给予二级集团负责人、院级单位党政负责人、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院领导警告的行政处分。

相关责任人受处理或处分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省、市和best365的相关规定执行。

对于事故中造成的经济损失,视情况由直接责任人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如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为学生,则参照以下规定处理,并承担一定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一)1级安全责任事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2安全责任事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3级安全责任事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4级安全责任事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致使出现较大(含)以上责任事故,视履职情况和情节给予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等处分。

(一)接到上级部门、best365有关通知或文件后,未及时发布或通知相关单位,致使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的;

(二)接到相关行政单位、部门的实验室安全隐患报告后,在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未及时解决,或未及时通知其他职能部门处理,致使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的;

(三)未及时履行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或违反有关规定,致使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的。

第十三条 以下为应当予以从重处分情形:

(一)发生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事故后,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未及时报告,造成上级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未能及时掌握真实情况的;

(二)事故发生后,为隐瞒、掩饰事故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的。

第十四条 以下为应当予以从轻处分情形:

(一)主动交代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减少或者挽回损失的。

第十五 条责任人因违规或未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事故造成个人伤害的,责任人应当承担超出工伤赔偿或人身损害赔偿法定标准的责任与后果。

第十六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中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章  安全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七条 集团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负责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经济损失数额和赔偿比例的认定工作。

第十八条 属于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的,由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认定责任后上报集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和责任人

属于诫勉谈话、取消评奖评优和职务晋升资格的,由best365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认定责任后,提请best365组织、人事部门按管理权限执行。